青招委〔2020〕42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各相关高校:
现将《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成人 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及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成人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审定核 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 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 教院(以下简称成人高校)。
第三条 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由教育部确定考 试时间、颁布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制定评分参考。招生类型分 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 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 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 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 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在教育部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招委会负 责成人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省招办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招生 考试政策,规范招生行为,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成人高考以市(州)为考区。各市(州)招委会是
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 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设置和管理考点、报名点,负责处 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招生考试机构严格规范考试组织管理,严格规范 招生录取管理,履行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职责,开展招生宣传服务, 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 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招生学校
第七条 成人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在 职从业人员服务的观念,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生源特点和本校 教学资源优势,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要加强对函 授站点的管理和投入,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函授站管理与办 学水平。
第八条 成人高校招生专业及其办学形式须经教育部审核 批准。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 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
第九条 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校招生计 划和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成人高校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 内容应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 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 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一条 成人高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 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招生院校在教 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招生计划上报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和规 划处审核。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未经教 育部和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 排招生。
第十二条 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 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 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 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省招办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 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帐户和密 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 省计划。
第十四条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实行“先组织报 名、后下达计划”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成人 高校编制在青招生专业目录,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复审通过 后,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www.qhjyks.com)公布,各考 区组织报名;第二阶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高校招生规 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 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第十五条 各成人高校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 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 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第十六条 各成人高校应在“系统”中提供的专业范围内设 置招生专业。
第十七条 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 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 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 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成人高校不得以录取人数不足以开班为由取 消我省已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报名
第十九条 我省成人高考报名分为网上信息填报、现场确认 (报名点初审)、网上缴费、考区终审四个阶段。所有参加全国 统考、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条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成人高考报名唯一官 方网站,考生不得委托他人或机构代替报名。任何成人高校、机 构或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参加成人高考报名考试。
第二■•一条 考生应在户籍或居住证(工作单位)所在地考 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选择在居住证(工 作单位)所在地报名考试的,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单 位工作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 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 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 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 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 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 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 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 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 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 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执业护士证书。
3. 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
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 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 可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直接前往省招办报名。
第二十四条 考区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 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符合加分、 免试等照顾政策资格的审查,做好报名、审核、公示各环节监督、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网上填报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报名办法按照《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网上报名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教育部、省招委会 相关考务规定,由考区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实施程序执行,并一 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 度,制定组考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认真 执行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加大巡
考、督考力度,做到考试各环节无缝衔接,保证公平、平安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
(一) 高起专文史类、理工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
(二) 高起专藏文文史类、理工类考试科目:藏语文、藏数 学、英语。藏语文、藏数学两科由省招办组织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命题,考生须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题,英语用全国统一试题。
(三) 高起本考试科目
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工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四) 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3门: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 课。专业基础课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中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执行。
(五) 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 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 专业加试必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 织考试。
第三"一条 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应向省招办报备考试 工作方案,考试全过程必须有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必须存档一年 以上以供备查。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官网进 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纸质版合格考生名单及考生专业加试成绩 需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并与电子版数据(须刻盘密封,一式三 份)一起在11月20日前报送省招办。
第三十二条 统考科目由教育部依据2011年版《全国各类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 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 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三十三条 我省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试 卷和答题卡分离,各科选择题、填空题及非选择题答案全部写(填 涂)在答题卡对应题的规定区域内。答案若写在试卷上、答题错 位、答题超出规定位置均视作无效。文字部分只能用黑色字迹签 字笔填写,信息点部分只能用2B铅笔涂写。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省、市(州)招委会派遣巡考人员 对考区考试组织、施考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 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工作由省招委 会统一组织,省招办具体实施。评卷学校负责评卷质量、人员、 场所及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严格执行《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办负责发布,在青海省教 育考试网提供考生本人免费查询,不向社会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第三十八条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按照《青海省成人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 绩和各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分层次、分专业进行分析测算,拟定 划线方案,经省招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 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 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 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 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如上线 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 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第七章录取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院校子 系统自行下载。录取工作应于12月初开始,并于12月底前结束。
第四十二条 我省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即:在符合 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招 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的专 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 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 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招生学校要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 制,充分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 监督。
第四十四条录取时,省招办按考生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加 分)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 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 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 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 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 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 本、高起本公安、监狱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 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四十五条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计划 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省招办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 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第四十六条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办审核。 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应当 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
第四十七条考生录取结果由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提供考生本人免费查询,不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成人高校招生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未 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得进行成人高等学 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数 据,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招 生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下载打印《考生信 息表》并装入考生档案。
第八章照顾政策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
(一)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 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 明,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二) 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 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 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 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 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 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 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 可免试入学。
(三)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 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 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
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 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五十一条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 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招办 审核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 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办可以在考生 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一) 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 (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 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二)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 长征突击手” “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四)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五)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六)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七) 少数民族考生;
(八)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当次招生考试下一年度3月 1日前)。
第五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招办可在考生考试成 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取其中加分 幅度最大的一项,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五十五条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信息现 场确认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第九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六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州)、高 校等多级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 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 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 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 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 信息。
第五十八条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应按照职责 分工,对享受照顾政策加分、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 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 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 进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第五十九条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在公示有 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 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新生入学复查
第六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 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照顾政策 加分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 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不 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 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 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 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 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 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一章招生经费
第六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34号令(省发改委物价〔2001〕 651号)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须缴25元/科次报名考 试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十三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考试 管理中心招生考试服务中心网上运行维护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发改收费〔2006〕533号)文件规定,在我省招生的外省高 校须缴纳网上运行维护费,标准为65元/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对违反有关 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教育部第36号令)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或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有变动、调整的, 省招办将另行发布补充规定(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招办负责解 释。